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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国务院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成立于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54年起改用现名。国管局一直负责中央国家机关经费、财务、公务用车、国有资产和房地产管理,负责指定的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工作。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原国家计委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用房的基建投资、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经费等项职能划转我局,并增加了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管理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经费等项职能。1999年为适应财政部门预算制度改革,我局相应转变了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经费的预算管理职能。2000年接收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增加了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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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司法体系和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10月30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同时在各大行政区成立了行政区司法部,大行政区撤销后,又陆续建立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地区、市一级设有专管司法行政工作的机构。建国初期的一年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改革旧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律师公证制度,创办政法院校,培养法律专门人才,培训司法干部,开展法制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1959年,全国司法行政机关被撤销,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这种状况整整延续了20年。1979年9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决定,加强司法行政工作,重建司法部。同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构的通知》。我国的司法行政工作揭开了健康发展的新篇章。